文/诗睿 很多人对“请愿书”存在莫大的误解。 就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类“请愿书”而言,大家往往基于朴素的法律观认为这属于以舆论干预司法,并有违法之嫌,其实并非如此。 这件事完全符合日本法律相关规定。
日本《宪法》规定: 第16条 何人も、損害の救済、公務員の罷免、法律、命令又は規則の制定、廃止又は改正その他の事項に関し、平穏に請願する権利を有し、何人も、かかる請願をしたためにいかなる差別待遇も受けない。
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任何人都享有请愿权,可就损害救济、公务员罢免、法律法令及规则的制定、废止和修正等事项而进行请愿,不受差别待遇。
笔者按:「何人も」とある以上、外国人も未成年者も含まれると解されています。这里的「何人も」(任何人)包含外国人和未成年人。
这里需要展开解读一下,依照宪法第16条规定,任何人对“损害救济”、“公务员任免”、“法令规章的制定、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事项”,都拥有平稳请愿的权利。因为有“其他事项”这一兜底条款,请愿事项的范围在宪法中并没有受到严格限制。《请愿法》也并没有明文规定对请愿对象的限制条款。所以本文所说的“司法请愿书”是可以包含在宪法16条之下的。
笔者按:如果想对请愿权进一步了解,可参见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研究员杨官鹏的论文《The Constitutional Position of the China Petition Right in the Sigh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apan Petition System》(从日本请愿制度发展看我国请愿权的宪法定位),载 《日本法研究》2016年第2期。
同时,日本法律亦规定,法院可以成为受理请愿机关,并受理对司法审判的请愿。 故而,在这里联系到江歌母亲,其向日本法院提出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个请愿行为其实是完全符合日本宪法第16条的。 然而大家看到江歌母亲提出需要在《上申书》上签下自己的隐私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相信很多人内心是颇有顾虑的。 那么江歌母亲在倡议文章中提到的需要在《上申书》(下称请愿书)上签上大家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这种行为是否有日本法律支持呢?
答案是肯定的。
日本1947年颁布的《请愿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 2 条 請願は、請願者の氏名(法人の場合はその名称)及び住所(住所のない場合は居所)を記載し、文書でこれ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 3 条 請願書は、請願の事項を所管する官公署にこれ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请愿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请愿者的姓名和住址。同时,请愿书需要向有管辖请愿事项权的官方公署提出。
所以就请愿书格式和要求提供签名者隐私信息而言,江歌母亲的请愿书亦然完全符合日本的法律规定。 不过在这里,笔者需要提及的是:
接到请求的机构只有忠实的处理义务,不一定需要回应请求。这就意味着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即使被法院接收,也不意味这这种诉求就会被接受。 因为日本判处死刑的标准相当之高,陈世峰的情节可能够不上判处死刑,所以用请愿书这种方式来要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这种诉求基本不可能得到支持。
因而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并非是利用舆论对日本司法进行施压,某种意义上,更像是作为一个母亲以此种活动寄托对女儿的哀思。
参考资料: 1.《日本国憲法》(全訂第4版) (日语),長尾一紘,世界思想社 2011 版; 2.《请愿权理论初探》,汪地彻,载《前沿》2006年第11期; 3.《請願権》,渡辺久丸 ,新日本出版社 1995年 版,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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