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监察委的工作思路 在新的形势下,通过监察体制改革,对所谓“法外”的党纪手段进行法律化重构,尤其是饱受合法化质疑的“两规”“两指”迎来合法性契机。《监察法》草案规定了留置措施并对留置的时限、审批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加以有效规束,实现了党规和国法的协调统一,在合法性层面上呈现了新的进步。 因此在这种形势之下,监察委员会今后的工作应接受国家监察法等有关有关法律的规制,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至少在涉及犯罪调查时要定位在刑事侦查范畴之内。尽管监察委员会调查对象有一定特殊性,但是在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职权转隶自人民检察院的背景之下,既然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接受了这些限制,那么监察委的调查工作唯有“变”和“不变”两种路径:第一,“不变”,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接受相同法律规定,从当前形势看,这种可能性不大;第二,“变”,即打破该体系。另立“新规”,依据监察法和今后可能制定的监察程序法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做好监察工作。 以上是对外,那么对内,对我们监察委自身,在新的形势下,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在要求“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即对监察委员会本身的监督制约,而不是监察委员会自己监督自己。打铁必须自身硬,这是应有之意。除此之外,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核心。人大常委会的一些监督手段比如询问、质询、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做出撤职决定等手段都可以用于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未来监察委员会在办理职务类刑事案件时肯定会与司法机关互相制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审判引导侦查”,纠正了“以侦查为中心”造成的一系列偏颇,从这个意义上讲,将来势必会形成对监察委员会侦查意义上调查权的制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