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村霸”多次到一村民家打砸,并公然强行带走村民妻子过夜,被抓后还自称是与该村民公平竞争妻子,无人敢惹。最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他有期徒刑2年10个月。为什么如此恶行只判这么轻?为什么他这样的行为却没被追究强奸罪的法律责任? 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村霸”胡某长期霸占村民张斌(化名)的妻子白薇(化名),多次明目张胆到张家要白薇陪他过夜,并将白薇带走,稍有不从则打砸张家。在胡某落网后,他竟辩称所作所为是与张斌公平竞争他老婆。今悉,新洲区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对胡某判刑2年10个月。
看到这则法制新闻,我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这行为定的是寻衅滋事罪?欺男霸女中的霸女难道不涉及强奸吗?如果不涉及强奸只有两个可能:一是胡某所谓的“过夜”只是纯睡觉,没有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二是女方胡某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愿,并非被迫。那胡某行为的重点就是欺男而非霸女了。可是,正常情况下,这样一个“村霸”公然跟他人“公平竞争”老婆,把人带走过夜竟然只是纯睡觉,恐怕是不合常理的,那关键就是发生性关系到底是否自愿了。 那真相到是什么呢?我们看不到本案的卷宗,只能看到公安的报道资料。通常正规媒体的法制新闻的内容也都是由相关司法机关供稿给媒体的,和实际公诉和审判的案情出入不大。那我们看到的案情中涉及女方的情况,能否判断是否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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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介绍的资料看,原文称“张斌得知胡某与其妻白薇发生不正当关系后,也曾苦劝白薇与胡某断绝关系,但白薇直掉眼泪地说“胡某说了,我要是不同意就要杀我们全家。” 资料中没有详细介绍胡某与白某在张斌发现前到底是怎么发生关系的,是自愿还是强迫目前不能确认。也许从张斌发现“不正当关系”的用词上,可以判断二人最初发生关系并非强奸。 但后面又说白某说“胡某说了,我要是不同意就要杀我们全家。”这话到底是在双方最初发生关系时的威胁,还是张斌发现二人的不正当关系后,白某想终止这种关系时胡某的威胁?仅看新闻报道,我们就不好下判断了。 ![]()
但是继续看后面的报道:2016年4月25日凌晨3时,胡某窜至张斌家门口敲打玻璃大声呼喊白薇,让白薇陪他过夜。张斌夫妇让他离开,但胡某不同意,态度蛮横。胡某称要给张家人教训。 5月20日,胡某带着四五个人在村口将张斌痛殴了一顿。此后,胡某更加肆无忌惮。 同年7月19日晚,因叫白薇去过夜未果,胡某认为是张斌作梗,便拿着一把镰刀来到张家撒气,张斌及父亲只好跑到邻居家“避难”。胡某对着张家物品一番打砸后,带着白薇到自己的住处去了。 同年9月25日,胡某因白薇不愿意陪其过夜,再次窜至张家打砸,将张斌家的摩托车、电饭煲、电视等物品打砸后,还打伤白薇脸部致其缝了两针。 从上述情况来看,即使白薇最初与胡某发生关系时不是因为受到威胁,后来也已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达出不愿意再继续与胡某发生关系了,而胡某以暴力及暴力威胁多次对白薇及其家人,并多次带走白薇“过夜”,其行为应构成强奸罪!如果最初胡某就是以家人安全的理由威胁白薇发生关系,最初就应该构成强奸罪! ![]()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胡某这种公然欺男霸女的行为,如果只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只判两年10个月,显然这种刑罚与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完全不成正比!如果上述案情属实,希望相关司法机关能认真核实本案情况,准确定罪!否则无以震慑犯罪,也不能给守法公民足够的保障! 版权声明:杨文战律师原创%20,%20如需转载联系授权于文首标明作者信息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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