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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人容易吃亏:肉拳碰铁一下儿六千块没了

时间:2018-01-17 09:13:45  来源:  作者:

   广西柳州,一名骑电动车男子与一名小车车主发生争执,男子在争执中猛踹小车车门,并拳砸引擎盖泄愤。最后,骑车男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6000元代价。一拳打出去6000元,但在律师看来仍然算走运的!到底怎么回事儿?

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


机动车车主和电动车车主韦某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些争执,据韦某说他骑车在路上行驶时,佘驾驶的小车突然靠自己太近,威胁到他的人身安全,一时气愤便向对方抗议。

而佘先生说,他在正常行驶,对方突然大声呵斥他“怎么开车的”,并用脚猛踹他的车门,他立即停车与骑车男子理论,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韦某越吵越激动,用拳头猛砸了几下佘先生小车的引擎盖,在上面留下了明显的凹痕。

佘先生说,他这辆小车是花23万元购买的,他检查了引擎盖上的凹痕,随后咨询了4S店售后人员,粗略估计维修费需要近万元。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民警严肃批评了韦某,指出其行驶中脚踹小车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此外,发生纠纷应该好好协商,不应采取过激举动。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两人很快协商达成一致,电动车驾驶员韦某赔偿小车维修费6000元。

先看看大家是怎么说的:


这个案子汽车的维修费到底该是多少元,由于没有进行鉴定,我们不好说,最后6000元的数额也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既然双方能和解,警方自然也不就再追究什么了。韦某可能会觉得这一拳下去6000元没了,太亏!

但是从法律上来看,如果这个坑的维修费真的有上万元,韦先生现在能得到和解,已经是万分幸运了,如果真走程序,可能就不是赔钱的事儿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的车损,即使是十万都没关系,但这损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是韦某砸人家车造成的,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产。如果达到一定数额,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构成这个罪名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呢?这个各地司法机关的确定的立案标准不太一样,最低是五千元起步,高的是一万元起步。也就是说,如果真走正式程序,经过司法鉴定确定车主的损失超过一万元的,真的可以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

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故意毁坏他人财产,严格执法的情况下,也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拘留、罚款等处罚。


所以说冲动是魔鬼,韦某这次一拳打出去6000元,虽然损失不小,但总算没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愿今后做事儿能理智点,这次您是对着一辆二十多万的车打一拳,可路上跑的车不全是二十多万的呀,你要是碰上的二百多万的,就算不追究刑事责任,你得想想你那一拳一脚的,得打出去多少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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