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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扒门”非罪的定论且慢下

时间:2018-01-10 21:31:50  来源:  作者:

   

    在最近合肥火车站女子“高铁扒门”事件的舆论风暴中,有一种打着专家旗号,貌似理性的说教总不绝于耳,即不要指望此行为构成刑事处罚。现代法治的善法之治,既强调“善”,也要强调“治”,“治”乃是秩序也。因此,公正与功利,现代法治兼具,两者均不可偏废。当今中国的专家,大多不在社会治理的第一线,即使参与也多以维护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律师角色切入,并非站在担当秩序责任的社会整体利益上看问题。许多所谓专家只会高举价值大旗,发“食洋不化”之论调。公正从来都是相对的,不同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并非一成不变。要深入落实邓小平同志有关制度要“管用”思想,中国的法治归根结底是要回应人民群众对现实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建设的要求。

    应当允许亲历案件的司法人员对法条进行解释。就“高铁扒门”事件,简单地对照法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很容易得出非罪化的结论。如果允许司法一线的法官、检察官适度解释法律,允许相关方充分发现意见乃至社会讨论后再给出结论,应当更为妥当。一些专家在进入诉讼前先忙着拿出出无罪结论,未免太过仓促了。

    司法活动中解释法律与立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过程不同,更开放和更具有针对性。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不仅涉及查清事实,也包含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是控辩公开对抗争辩乃至整个社会参与讨论的过程,是法律的一种“活”的解释,是法律不断面对新情况不断生长的过程。两高的司法解释其实是一种上级司法机关的“红头文件”,是一种“准立法”,也是对过往相当阶段类型化行为的归纳和总结。要借鉴英美“法官造法”的经验,把实践中遇到的鲜活案例通过司法活动中的解释,让法律“活起来”,以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的需求,尽力堵规则之漏洞。

   站在秩序刑法的角度看,“高铁扒门”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该女子对现行规则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是对高铁运行规则的蔑视,更严重的体现在对相关执行规则人员执行职务的公然抗拒并且所持的“不屈不挠”态度,纵观整个行为过程,应当认定该女子内心具备寻衅滋事中“逞强耍横”的心理,完全可以引入寻衅滋事罪讨论。为了私利单纯的“高铁扒门”,影响的是高铁运行,如果没有严重后果,一般确实可以考虑不作寻衅滋事罪的价为。但是,当经有权执行规则的人员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强行实施阻挠高铁的运行,其行为性质就大大的升级了,对秩序危害的程度也大大的提升了,对此类行为并非完全不能纳入寻衅滋事罪考量。两高有关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其实也体现了类似的思想,2013《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就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刑法的谦抑性属性并不是绝对的,更多地是强调立法层面上的保守,司法则需要适度解释法律的权力,以利于结合具体案情实现个案的正义,不断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以修正案为代表的刑事立法,采取的也是适度犯罪化的取向,体现也是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违法犯罪状况相适应的态度。然而,现阶段司法中机械办案、回避问题,畏首畏脚,“宁愿不办事,也不要出事”的观念盛行,由此造成的社会治理困惑,群众并不满意。现在,许多司法人员把两高司法解释看得比法律本身还要重要,没有司法解释就不会办案的现象比较突出,而社会主流价值以及党和国家政策对司法的指导作用却不障。改革和发展是我们时代的主题,现阶段司法面临的案件类型纷繁复杂,从功利的角度看,司法应当坚持“两分法”,区别不同情况,抱持不同态度。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某些突破规则的行为,其性质一时看不清的,可暂时“等”一下,做模糊化处理,以利于为改革保留适度的容错空间。等到看清性质,是非明确后,再完善规则,依法处置。对那些违反基本常识,人人皆知,是非分明的违规行为,哪怕再小,也要依法惩处。过去没有处理过,没有先例,可以允许司法活动适度解释法律,通过判例明确和细化法律,以实现从重处理,遏制此类行为维护秩序的功用。对行为性质是非清楚无异,诸如小童尿地铁等小事,均应当有要法律层面上的说法,比如限制有责任的监护人接受地铁服务时间等。事情再小,也要有说法。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

   司法不仅要讲“道”,也要讲“术”,“宽严相济”是“术”,本文抽出的“两分法”也是“术”。对诸如“高铁扒门”是非分清,道理人人皆知的行为,应当引入新加坡法治中“重惩小过,以戒大过”之“术”,允许司法一线适度解释法律的权力,暂且不要一锤定音排除“入罪”的可能性,以利于法治从小处做起,促进提高国民素质,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功能。

   

笔者2025年在新加坡培训,当时所写的体会文,也一并上传,供大家参考。

感受新加坡的“严刑峻法”


  新加坡的“严刑峻法”很是闻名,过去在主观上我是很排斥的,其理由主要是认为“重刑”不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这次有机到新加坡参加短期培训,能够实地考察该国的法治,身临其境感受该国在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秩序井然,环境优美背后所显现出的现代法治的不凡作为,观察到在新加坡国家充满活力背后无处不在的法治的威力,对新加坡的“严刑峻法”有了重新的认识。我的体会是新加坡的法治是非常成功的,其“重刑主义”的一些做法其实并不那么简单,“严刑峻法”背后所蕴含的极深刻的法治思想,值得认真的进行研究。 

   一、感知新加坡“严刑峻法”的点滴信息  

   我这次随团到新加坡参加培训的时间并不长,前后只有十余天,因此,尚不能对新加坡法律制度形成比较完整的了解。但是,仅以我十余天的听课、讨论和观察所获得的“支离破碎”信息为依托,就足以让我确信新加坡的“严刑峻法”名不虚传。  新加坡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几个仍保留“鞭刑”的国家,听该国司法官员介绍“鞭刑”的施刑过程看,其状实在是够残酷的。肉刑等同酷刑,在国际上被普遍认为是不人道的刑罚,新加坡只有区区四百余万人口,可是每年享受鞭刑“待遇”的人竟在一万人上下。由此,不难看出“鞭刑”在该国刑罚中不是“点缀”,而是承载主要功用的“主刑”之一,刑罚之“重”在当今世界实属罕见。以新加坡标榜先进、文明之国家,仍保留“鞭刑”实在让外人难以理解。  新加坡不仅在刑罚的种类上保留“肉刑”以体现“严刑峻法”的阻吓作用,而且在“文明”的刑罚的处刑方面也充分体现“重”字,例如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或随地吐痰,初犯者罚款1000新元,重犯者罚款2000新元。在新加坡培训期间,我在当地影响最大的华文报纸《联合早报》上看到的一条法制新闻很能说明问题,这条新闻说的是有一对夫妇在家中发生激烈争吵,丈夫一气之下把家中的电视机从三楼扔下,楼下是小区的花园,并未造成人员伤亡。邻居报警后,警察迅速赶到现场,经问讯,这位丈夫承认电视机为自己所扔,其妻亦证实。两天后这位丈夫就被控上法庭,事发十余天后就被法官判处三年徒刑。所谓的“一叶知秋”,在新加坡不长的时间里,在与不多的人的接触中,在获得的不多的信息里,我已经断定新加坡的确是一个崇尚“严刑峻法”的国家。  

  二、务实是新加坡“严刑峻法”的精髓  

   只要亲自到新加坡实地考察,无论你持有什么样的观点,你不得不承认新加坡的“严刑峻法”是有成效的,这种成效体现在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到了“看似无形却又无处不在”的境界。在繁忙的街道上我看见车辆来往穿梭,车速很快,但秩序井然,且听不到汽车喇叭声响;在人来人往的马路上人们行色匆匆,没有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在公共汽车、商场等人多的场所没有人大声喧哗;烟民们都自觉的在规定的地方抽烟,人们碰面相互间宾宾有礼,整个社会生活紧张而有序,社会显得异常的安静祥和。  警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符号,但是令我感到惊奇的是,在新加坡考察期间我所到过的公共场所没有看见过一位警察(在新加坡的行程只在警察总署参观才见到着装警察)。新加坡取得如此良好的法治环境,人人时刻都处于法律的规制之下,不靠警察(国家暴力的象征)难道是靠教育?在向新加坡的官员和老百姓请教后,得到的答案却是否定的。新加坡人多是上个世纪下南洋的福建、广东一带沿海渔民的后代,原本素质并高不到哪里(该国连肃贪局的官员还有近30%的是高中学历,远没有我们公务员学历水平高),但是新加坡的法治能够从实际出发,强调?“管用”,法律的制定极为务实。  我突出的感受有两个方面,一是新加坡的法律从小事做起,强调主惩小恶,以惩小恶来戒大恶,防患于未然。新加坡在许多“小节”问题动了许多脑筋,制定了详细具体的法律法规。如停车、公共卫生、行路抽烟、上厕所冲水,电梯、剧院抽烟等均涵盖在法律之中,如果处理不好都可能被控上法庭。重视治理“小恶”,其效应就是“大恶”少人敢犯。二是执法严明。言必行,行必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新加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内阁部长、普通人民、富贵名人、贫穷市民,一律平等。老百姓相信实例,眼见为正真,有恶必被惩,司法的公信度很高,对执法活动心悦诚服,新加坡法律由此在人民的心目中树立起至高无上的权威,  

  三、走自己的路不要管别人怎样说  

   在世界法律之林,新加坡的法治独具特色,形成特色在于它与新加坡独特国情的切合,新加坡法治“严刑峻法”的一些做法就在新加坡这个旦丸之地是“管用”的,但离开新加坡也许就不再“管用”。因此,我们学习新加坡的经验,不重在借鉴新加坡的具体做法,而重在学习它们的法治思想,学习它们立足于本国实际,讲求实效,不被以西方经验为主的所谓现代世界法治经典所左右,敢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品格。  该国资政李光耀在对新加坡大学法律学会所做的演讲中,清楚地表达了不可照抄西方法律的思想。他说“我们的建筑师知道,无论在古希腊、古罗马和伦敦,那些大理石和砂岩的典雅建筑物,都是配合当地的生活方式、气候与人民而兴建。然后他们必须回到新加坡,用花岗石和混凝土,为我们的人民设计适合本地气候的建筑物。同样的原则移植到社会、经济条件都远不如英国的新加坡,鸿沟更加扩大。我们必须设法在既有的社会与经济条件上,跨过理想与现实的鸿沟。如果不顺应我们自己的环境,修订条款、调整原则,只是一昧蛮干、盲目施行,不啻自取灭亡”。  新加坡“严刑峻法”观念在相当程度上来自二战时的日本统治,李光耀回忆说,他本人在日本统治下生活三年零六个月,日本人使用残酷无情的高压统治,尽管物资匮乏,人民半饿不饱的情况下,仍然可夜不闭户,犯罪率奇低。这不是因为人们文明,而是因为大家都不敢犯罪。李光耀写道:“所以有人主张对待和惩罚罪犯应该从宽,认为刑罚减少不了犯罪,我从不相信这一套,这不符合我在战前、和战后的经验。”?  新加坡是一个小国,但是该国却有着世界的眼光,“学贯东西”,知道哪些更适合自己。中国是一个大国,历史源源流长,国情与西方国家的差异更大,其法治建设更应当强调解决自己的问题,走自己的路。其实重刑化或轻刑化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能够切合本国的实际,能够“管用”,能够在充分体现人类主流价值的基础上,追求绝大多数人满意的法治效果。新加坡认为,“严刑峻法”是“弹丸小国”生存与发展之必须,它的存废只能由现实效果来检验,尽管国际司法界颇多指责,但新加坡并不因此而动摇,因为这符合国泰民安的需要,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可和支持。我国不一定要“严刑峻法”,但也不能受“轻刑化”之累,决不能仅仅从国际上流行学说或理念出发来推行我国的法治,而应当眼光向内,深入研究中国的实际。当今中国的法律界“知外”者远强于“知内”者,不了解国情,不从实际出发,不讲求实际的效果,法治的作为必然大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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