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技术公司诉普洛麦格公司纠纷 上诉人:生命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普洛麦格公司 初审法院:威斯康辛州西部地方法院 二审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终审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案情: 普洛麦格公司持有四项专利技术,同时对制作基因测试的试剂的技术专利享有特许使用权。该试剂,通常用于测试法医检测在父系基因检测方面的匹配程度。2010年,普洛麦格公司以生命技术公司侵犯其涉案的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生命技术公司则抗辩称涉案的专利诉讼是无效的。地区法院判决认为生命技术公司直接侵犯了普洛麦格公司的专利权,而且造成了损害后果。在损失后果的确认阶段,对普落麦格公司是否完成了其主张的在全球范围内经济损失的举证责任存有争议。陪审团裁决普洛麦格公司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损失的举证是有效的,但是地区法院采纳了生命技术公司反驳该裁决的主张,法院认为,该争议是法律争议而非事实问题,普洛麦格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陪审团的裁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该判决,认为已经有实质性的证据证实生命技术公司需要为全球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生产企业向出口商提供合成物专利产品的中某一单独成分是否导致其承担专利产品的全球销售损失的赔偿责任?
结论: 生产企业向出口商提供合成物专利产品的中某一单独成分不会导致其就专利产品的全球销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致性意见: 生产单一的合成成分不足以为生产合成品承担责任。索尼娅?索托马约尔贡献了了7比0的大法官意见。法院认为,在法律本文中所 “专利产品的成分”是指其“主要组成部分”,“主要的”一词应从数量的角度予以解读。进一步说,单词组成物的复数用法就暗示了主要组成部分必须是超过一种成分的。因此,单独的成分永远不可能组成合成物的主要组成部分。法院同时认定国会进行该项立法的本意旨在弥补,通过美国国内生产不同专利合成品的成分然后向国外出口以规避专利法禁止专利合成品生产的法律漏洞。因此,生命科技公司无须因生产由五种成分构成的基因试剂中的一种而承担责任。阿里托大法官的意见与法庭意见部分一致,但其注意到多数意见没有区分“主要组成部分”的成分数量,仅是确认一种成分尚未构成主要组成部分是不够的。
首席大法官罗伯特没有参与该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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