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须法理兼容 文/马双 最近有一则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1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南京一单位员工搭伙做饭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所认定为“办单位食堂”,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处罚款15万余元。新闻一出,争议四起,舆论走向也非常明显,甚至有网友拉出“彭宇案”来抨击南京的执法关键。作为一名在南京执业的律师,着实为这座城市叫屈,这一新闻的出现似乎让网友忘记了同期发生南京4万人连夜除雪保障城市交通的正能量新闻。 这两则新闻的对比,说明政府公信力往往是在一则负面新闻与数倍正能量新闻之间艰难PK,更多时候一点点积累的公信力可能会被一则负面新闻所KO。 纵观这则新闻全文,发现当地食药所的人员底气十足,坚持称执法没错,仍凭申诉,并拿出了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正是这份情况说明—认错说明,成为了处罚的事实依据;然而,单位却声称这是遭受行政部门威胁所写,并非真实情况。罗生门已然上演…… 其实,并没有太多人关注这些员工的搭伙行为是否是内部开设食堂,也不会太多关注情况说明中是否承认私设食堂。因为这些咬文嚼字、匹配法条的事情向来都与情理无关,就算被你找到了点滴依据又能如何?人们只会去问十几个人的搭伙,就算被定性为食堂,你作出15万处罚是否过分?提出这些问题并非人们不懂法,而是人们在懂法之余更注重理,情理使然。如果一个执法行为不能让大多数人们理解和接收,我们就不应该认为这个执法行为是正确的,哪怕执法者有法条依据。很多时候,执法人员都会为执法行为从具体处罚中找出依据,但又有多少人能够理解行政执法的本质。曾经和一位基层执法人员聊天,随意问到是否学习过行政处罚法,答曰未曾看过。连行政处罚法都没有看过的人去进行行政执法,能不出问题?能做到法理兼容?很多执法者只看到行政处罚中的“处罚”,殊不知行政处罚的另一个概念也是要保障包括被处罚者在内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上述法条设立的非常好,但是基层执法人员能够学以致用的非常少,不能说基层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只能说基层执法还存在功利化思想。结合文中所提到的新闻,笔者认为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应该在复议程序中查核纠正,法理兼容的作出复议决定,不要为了所谓的面子而有损政府公信力。在信息时代的今天,政府公信力建立不容易,基层执法人员在行使公权时应且行且珍惜! 本文首发于马双律师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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