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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

时间:2017-12-17 13:42:48  来源:  作者: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解读

刘士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解释》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理解《解释》,结合《侵权责任法》对相关条款作如下解读: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

   《解释》将美容医疗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围。《解释》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案件: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

2、患者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侵权纠纷案件。

二、多个医疗损害主体的处理

1、起诉部分主体与追加当事人

1)患者有权起诉部分或者全部侵权主体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可以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可以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前款。

2)对于患者仅起诉部分侵权主体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院也可依职权追加。

2、赔偿责任的承担

1)两个以上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2)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

患者有权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医疗机构追偿。

3)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共同造成同一损害

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4)医疗机构跨地域时赔偿标准的确定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举证

1、患者的举证责任

1)最基本的举证责任:①到该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据,②受到损害的证据。

2)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

患者应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果患者无法提交前述证据,有权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2、医疗机构抗辩权利及举证责任

1)抗辩事由的举证

虽然造成损害,但如具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情形,医疗机构可提出抗辩,有权根据主张自身不承担责任,事由包括:(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如医疗机构主张上述抗辩,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已经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

诊疗活动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四、过错的认定及推定过错

1、过错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释》以列举的方式,对病历资料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情形及医疗措施的实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

《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情形下医疗措施的实施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3、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而怠于救治的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六、医疗损害鉴定

1、鉴定事项的范围:(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2、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3、鉴定意见的质证: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4、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当事人可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七、《解释》的时间效力

   《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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