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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不能随意反悔

时间:2017-12-08 14:21:50  来源:  作者:


      看到一些女人为了立刻解除婚姻带来的痛楚,多是鲁莽、冲动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协议中非常不理智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约定全部归男方所有。可往往在事后不久又极度后悔,认为自己对这段婚姻的付出得不到认可而痛苦不堪,此情此景,即使是一个铁人难免也有几分怜悯。

【案情】

      昨天晚上,有一个慕名的电话向笔者咨询说,她是2017年2月份与丈夫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因为想早日逃脱婚姻这把枷锁,早日解脱处理,冲动的与丈夫签订了夫妻共有的房屋与小汽车的所有权全归丈夫所有,共同生育的一个孩子归丈夫抚养,另外夫妻共有的一个门面所有权归孩子,但每月的租金女方只能收取一半,另外一般作为给孩子的抚养费归男方收取。

      可过去了9个月,女方一夜惊吓,感觉自己亏大了,这样的财产分配对自己极度不公,于是通过朋友介绍向笔者进行了咨询,询问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

      为了帮助这位“弱女子”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详细询问了咨询者的具体情况,但不能证明女方在签订协议时有受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就是一年内提起了起诉,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许小军律师于是向她解析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办理完离婚登记后除非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才能对之前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

【忠告】

      婚姻破裂对于每一个男女来说,都是痛苦的,甚至也是无奈的,所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少人的精神往往处于一种紧绷的状态,思维混乱,容易冲动;也正是这种冲动与鲁莽造成了日后的后悔与难堪,对此,许小军律师建议夫妻凡事以和为贵,不要轻易说放弃,轻视婚姻,如因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法挽救的时候,在选择协议离婚时,也尽量找律师进行咨询与了解,以免造成被动的局面。(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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