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金拱门”事件,谈谈企业的名称权、商标权和商号权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张智然 “麦当劳”更名为“金拱门”,已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一个有趣的话题。人们不禁要问:“麦当劳”已家喻户晓,为何要改成“金拱门”呢?连日来,“金拱门”甚至成了人们嘲弄的噱头。由“麦当劳”到“金拱门”,是商标的变更,还是商号的改变?还是企业名称的不同?商标权、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有什么区别吗?今天籍“金拱门”事件,笔者与各位吃瓜群众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企业名称权 所谓企业名称权,简单地说,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企业名称一经核准登记,该企业即拥有排他性使用该名称的权利。如:麦当劳中国公司变更前的名称是:“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名称是:“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那么,“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和“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便是该公司变更前后的企业名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正是由于名称权的排他性的性质,如其他企业冒用了该企业的名称,则该企业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救济。 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即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麦当劳”既是注册商标,又是企业名称,“金拱门”事件之前,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拥有“麦当劳”商标的使用权,这次麦当劳并购中,如果麦当劳商标权人将“麦当劳”商标剥离出麦当劳中国公司的话,将可能产生“麦当劳”的公司名称与商标分离的局面,这对于并购之后的麦当劳中国公司而言,如果没有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或协议期满的话,则可能面临商标权侵权的法律风险,这是麦当劳中国公司最终更名为“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的根本原因。 三、商号权 商号,即企业字号,它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如:“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中的“麦当劳”,“金拱门(中国)有限公司”中的“金拱门”。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民法总则》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则有具体规定。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必须经核准登记后,企业方可享有企业名称权,而商号则是依附于企业名称,它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另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麦当劳并购案中,笔者对中国收购公司是否还享有“麦当劳”商标的使用权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通过这次并购及朋友圈的刷屏,说“金拱门”商标和商号已妇孺皆知也并非夸张,日后“金拱门”商标的知名度超越“麦当劳”也并非不可能。因此,此次更名,相关主体既规避了可能的法律风险,又有了自己的新商标,实乃一举两得! 作者简介: 张智然,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近三十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承办的郑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脱逃案,被省司法厅选送到司法部参加全国“十佳”案例评选,该案辩护词被收集在《大案名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之中。张律师还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在学术上也颇有造诣,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律政观察》、《法律读品》、《刑事实务》、《桂客留言》、《法律博客》等颇具影响力的法律类公号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电话(微信号):13902960269  |